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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卖房,买房人可以要违约金么?

浏览:83 时间:2020-09-25 21:25:24

上海房产律师友情提示:是可以的,这是尹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贾某和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吴某以在外地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后贾某起诉到大兴法院,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后吴某上诉到中院。

 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贾景军与吴琼在合同中约定于2016年9月15日前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同时买受人将首付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根据证人证言、录音、双方的陈述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吴琼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即表示过不想出卖涉案房屋,在约定的提前还款日,以没有时间为由未去办理提前还款的手续。吴琼及其配偶在原审期间均当庭陈述在吴琼签订合同之后其配偶得知此事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亦能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吴琼虽主张系由于贾景军未给付首付款,故其未在约定的还款日办理相关还款手续,但应当指出,双方合同对此约定的是同时履行,且吴琼未在约定的期限前往银行,在此情况下,综合其曾经提出不愿出售涉案房屋的情况,贾景军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并不存在明显怠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吴琼虽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吴琼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吴琼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房产律师友情提示:遇到纠纷不用担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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