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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卖房,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和要求违约金么?

浏览:90 时间:2020-09-25 21:25:54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是可以的,下面就是尹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

案例简介:陈某购买了王某一套三居,在北京回龙观周边,后因为房价上涨,王某就拒绝配合办理交税,过户义务,后陈某起诉到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官审理后判决继续履行,并支持了违约金,后陈某上诉到中院

中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与《变更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王宏杰单方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在收到第三人发送的催告函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配合陈惠瑕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以及办理缴税、过户的义务,故王宏杰构成违约。王宏杰主张陈惠瑕未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因合同约定首付款应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双方在签订托管协议并开通托管账户后,陈惠瑕方可支付首付款,因王宏杰的违约行为导致陈惠瑕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故陈惠瑕不构成违约。陈惠瑕要求王宏杰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及交付事宜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王宏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宏杰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第三人寄送的催告函,第三人通知王宏杰于2016年9月22日前办理理房通托管手续并协助完成缴税、过户手续,但王宏杰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故陈惠瑕要求王宏杰自2016年9月23日起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双方履行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王宏杰要求减低违约金的主张,法院酌情确定王宏杰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的违约金,每日按50元计算。鉴于陈惠瑕的相应付款义务尚未完成,故为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出售人的相应权利,法院予以一并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惠瑕与王宏杰继续履行双方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陈惠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宏杰购房款318万元,王宏杰于收款后七日内协助陈惠瑕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601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给陈惠瑕;二、王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日50元的标准向陈惠瑕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陈惠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房产律师友情提示:出现上述纠纷时,主要要保存好证据,要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这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继续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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