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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产价格瞬息万变,使得买方卖方对合同不甚在意。违背合同一事变的越来越普遍,针对此种现象,我国法律正在不断完善。
陈某通过房屋中介与卖方熊某签订了购房合同,陈某支付了定金后,熊某却去了美国。等到熊某回国后又称不卖房了,陈某将熊某告上法庭,要求熊某返还定金并赔偿170补偿金。
2015年12月24日晚上,陈某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与卖方熊某商议签订了一套锦秋连体别墅的买卖协议。二人在协议中商定,总价435万,定金20万,首付180万,余款由陈某办理贷款。陈某当场支付了5万元现金,并约定3天后到交易所网签。谁知第二天,陈某接到中介公司通知,熊某因有6万元债务,房子已经被法院冻结。于是双方约定12月30日去法院办理解封手续,谁知当天熊某却前往美国,于是,陈某与中介人员和熊某父亲去办理了解封手续。随后,陈某将剩下的钱转到熊某账户,同时拿到了20万元定金的收据。
因房屋解封需要时间,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4月熊某回国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2016年1月11日,熊某要求陈某追加10万元定金,陈某又给熊某转账10万元。由于过年后上海房价大涨,熊某母亲要求涨价75万元,陈某不同意,熊某母亲却说不涨价就不同意出售。4月13日,熊某微信告知陈某因其母亲不同意出售,所以不再签订买卖合同。4月27日,陈某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70万元。熊某同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处熊某返还陈某定金并支付85万元赔偿金。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熊某隐瞒房屋被冻结的真相,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及《合同法》有关诚实守信的规定。法院解封后,熊某理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熊某一次又一次拖延约定日期,先以母亲拒绝出售为由要求加价、此后明确拒绝出售,显已有违诚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者的保护,熊某理应支付陈某合理范围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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