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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房产共有权认定与赠与撤销问题评析

浏览:22 时间:2025-03-16 18:16:03

一、案件事实与诉辩主张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鲁某系同居关系,为结婚共同购置房产,首付及还贷均由王某出资,但房屋登记于鲁某名下。后双方分手,鲁某拒不返还购房款,且存在胁迫签署放弃房产承诺书的行为。请求判令返还购房款66.38万元并撤销承诺书。
被告鲁某辩称:房屋系共同出资购买,王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其余由其承担。承诺书系王某自愿签署且已过除斥期间,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认定事实

  1. 涉案房屋由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首付及还贷主要由王某出资;
  2. 王某曾签署放弃房产承诺书,但系以结婚为条件;
  3. 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现由鲁某居住使用。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评析

(一)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共同共有?
  2. 王某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可撤销?
  3. 双方分手后房产应如何分割?

(二)法律评析

  1. 共有权认定
  •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结合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事实,认定房屋为共同共有。
  • 评析: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虽未登记为共有,但出资贡献可作为共有权认定依据,符合公平原则。
  1. 承诺书撤销问题
  • 王某以结婚为条件签署放弃房产承诺书,后双方分手,条件未成就。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承诺书可撤销。
  • 评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避免显失公平结果,体现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
  1. 分割方式与救济路径
  • 法院判决房屋按份共有(王某占主要出资比例),并支持王某返还购房款请求。
  • 评析:同居关系解除后,共有基础丧失,按出资比例分割符合《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无约定时按出资确定”的规定。

三、裁判要旨与实务启示

(一)裁判要旨

  1. 共同共有认定: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即便登记于一方名下,仍可基于出资贡献认定为共同共有。
  2. 附条件赠与撤销:以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财产处分行为,条件未成就时可撤销。
  3. 分割原则:共有关系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兼顾公平与意思自治。

(二)实务启示

  1. 协议明确权属:同居购房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避免纠纷。
  2. 证据保留: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出资事实的证据。
  3. 及时主张权利:对显失公平的承诺书,应在条件未成就时及时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

四、结语

本案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共有权规则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平衡了同居双方利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出资贡献+共有目的”的裁判思路。实务中需警惕情感关系对财产约定的影响,通过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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