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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其所有,另一方占有的财产的部分也要返还。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是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关键。
张三和李梅原本是夫妻,在婚前张三接受了其舅舅遗赠的10万元,李梅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婚后,李梅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办理了还贷手续。婚后不到两月,李梅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梅的婚姻情况。两人矛盾激发,张三提出离婚,要求李梅偿还10万元,李梅认为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三同意为其及父母偿还贷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同意偿还,同时如果离婚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张三索求无果,提出李梅及其父母的房屋属于李梅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一半。自己没有赠与10万元于李梅父母的意思,因此李梅必须偿还。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三起诉离婚,请求李梅偿还1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梅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张三的10万元遗赠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婚后答应帮李梅及其父母偿还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给李梅及其父母,张三也无权要求分割李梅的房产。同时,李梅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在法律上没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上海房地产律师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约定该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毁损、灭失的,离婚时也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本案中,即使张三同意用其个人财产帮李梅偿还房贷,在离婚后李梅仍应返还这笔钱,张三也无权分割李梅婚前买的房子。但由于张三系婚外同居,属于重婚,李梅可以主张一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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