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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和肖某2016年9月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430万,首付200万,剩余以银行贷款形式进行贷款,后张某银行批贷函下来,肖某却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张某找到我们,我们代理后研究办案思路,以律师名义发送告知履约的函,并且要求中介公司配合我们也发了一份催告函,但肖某一直拒绝履行,后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肖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不配合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情形,庭审中,肖某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收到房款主张原告违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经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最后法院驳回了被告反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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