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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二中有关于房屋设备、装饰情况处理的约定,这里的设备、装饰指的就是固定装修。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买卖双方仅表述为“现有固定设备、装饰”,而不对具体项目进行列明。
当卖家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把一些电器,如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拆走了,买家能起诉要求卖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吗?
沪律网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买卖双方之间因固定装修的交付问题闹的不可开交,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买家的权益才得到了维护。
事情是这样的:郭先生与金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郭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以总价320万元转让给金先生,在附件二中约定转让价包括现有固定装修、设备。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完成了付款及过户事宜。但在交付房屋当日,金先生发现房屋内的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都没有了,连窗帘也不知了去向,当即金先生就拒绝接收房屋。
之后,金先生通过沪律网找了律师,在听取了金先生的陈述并分析了相关证据之后,律师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郭先生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要求郭先生给付拆除装饰、设备的折价赔偿金。
郭先生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出答辩认为现有固定设备、装修并未明确包括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窗帘更不是固定装修,因此自己并不违约,无须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首先、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窗帘等物品是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如果卖方将其拆除,将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上述设备、设施属于房屋本身的附随物品,不应拆除、也不能拆除。
其次、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对部分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的,应遵守行业交易习惯。虽然郭先生与金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饰、设备的具体项目,但根据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一般大众认知的固定装饰、设备应当包括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以及窗帘等物品。
根据法律规定郭先生在交付房屋时也应一并交付上述设备、装饰,因此郭先生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行为构成违约。
再次、郭先生客观上已经将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窗帘等拆除,并且在金先生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基于郭先生的违约行为,其应按相关物品现值及重置的费用向金先生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后,因郭先生拆除装饰、设备才最终造成了延期交房,致使金先生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过错在于郭先生,其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沪律网律师从事实以及法律的层面上对金先生的案件进行分析,并基于以上的分析,帮助金先生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地产律师了解:在庭审中,双方确认拆除的物品价值1万元人民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先生向原告金先生赔偿损失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3000元。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作为出卖方有保证转让的房地产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习惯,除有明确排除外的约定外,那些相关固定在房屋内的、满足房屋正常使用的基本设备、设施应当作为房屋的附随物品一并交付给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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